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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协裁判评议引发热议:鲍世蒙肘击韦林顿动作恶劣,应判两黄变一红,莱昂纳多倒地后海港俱乐部未提出申诉,裁判争议再度成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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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5月26日的夜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举行了一场备受关注的第八期裁判评议工作。这次会议不仅聚焦于本赛季的重要比赛判例,更是一次对足球执法水平和公正性的全面审视。本期评议会共涉及14个判例,这些案例均来自近期中超、中甲、中乙以及女超联赛中相关俱乐部提交的申诉材料。经过深入分析和讨论,评议组最终认定其中五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明显的错漏判现象。

本次评议会采用了视频会议的形式进行,确保了参与人员能够及时、高效地交流意见和观点。为了保证整个过程的透明度和权威性,中国足协特别邀请了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以及来自社会与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这种多方面的参与不仅增强了评议结果的公信力,也体现了中国足协在推动足球事业健康发展方面的积极态度。

会议采用了一种独特的形式,即评议组成员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结合个人意见进行独立发表。这种方式既保证了决策的集体智慧,又尊重了每位成员的专业判断。通过这样的机制,评议组最终得出了以下评议结论:

判例一

在中超联赛第13轮比赛中,天津津门虎对阵河南俱乐部彩陶坊,比赛进行到第45+1分钟时,天津津门虎队发起进攻,9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线附近与河南俱乐部彩陶坊23号队员争抢球后倒地。然而,裁判员并未判罚犯规,VAR也没有介入。

天津津门虎俱乐部对此提出了申诉,认为河南俱乐部彩陶坊23号球员明显手球,并且随后抬腿压倒本方9号队员,应当判罚球点球。

针对这一判例,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河南俱乐部彩陶坊23号在与对方争抢对抗时,手臂触球时处于双方身体接触下的正常位置,其手臂触球不构成手球犯规。其次,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河南俱乐部彩陶坊23号下落时腿部动作属于双方身体挤靠之后的正常结果,没有附加犯规动作,不构成犯规。因此,裁判员未判罚犯规是正确的,VAR未介入也是合理的。

判例二

判例三

在中超联赛第13轮成都蓉城对阵上海海港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44分钟时,成都蓉城16号和11号队员在与对方争抢球时倒地。裁判员判上海海港31号对成都蓉城11号犯规,并向上海海港队31号出示黄牌,VAR未介入。

成都蓉城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认为上海海港10号踩踏本方16号腹部,而31号从背后铲倒本方11号队员,两次构成严重犯规,均应出示红牌。

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上海海港10号与成都蓉城16号在正常争抢以及后者倒地之后意外接触,不构成犯规。而上海海港31号的铲球属于自侧后方中等强度的鲁莽犯规,应出示黄牌,不构成严重犯规,不应出示红牌。因此,裁判员未判罚上海海港10号犯规、判上海海港31号犯规并出示黄牌的决定均为正确,VAR未介入也是合理的。

判例四

在中超联赛第13轮成都蓉城对阵上海海港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56分钟时,成都蓉城11号队员在与上海海港31号队员接触后倒地。裁判员判上海海港31号犯规,未出示红黄牌,VAR未介入。

成都蓉城俱乐部申诉认为:对方31号故意肘击本方队员,应出示红牌。

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上海海港31号违规使用手臂阻挡对方队员,但并非明显的主动击打动作,不构成严重犯规或暴力行为。在俱乐部申诉的主要问题上,裁判员决定正确,并非红牌。其次,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应以鲁莽犯规原因,向上海海港31号出示黄牌警告,裁判员漏判黄牌。

判例五

在中超联赛第13轮成都蓉城对阵上海海港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66分钟时,上海海港32号队员铲抢成都蓉城2号队员。裁判员判上海海港32号犯规,并出示黄牌,VAR未介入。

成都蓉城俱乐部申诉认为:对方32号踩踏构成严重犯规,应出示红牌。

评议组一致认为:上海海港32号在接触对方队员时屈膝,踩踏到对方脚踝部位并随之滑走,不属于使用过分力量的严重犯规,应以鲁莽犯规原因出示黄牌警告。因此,裁判员判上海海港32号犯规并出示黄牌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也是合理的。

判例六

在中超联赛第13轮辽宁铁人楠波湾对阵青岛海牛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90+7分钟时,辽宁铁人楠波湾3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争抢高空球时手臂触球。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维持不是手球犯规的决定。

青岛海牛俱乐部申诉认为:对方3号手球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评议组一致认为:辽宁铁人楠波湾3号在双方争抢并相互接触的过程中,手臂处于自然合理位置,其手臂触球时不构成犯规。因此,裁判员未判罚犯规,以及在场回看后维持不犯规的决定,均为正确。不过,VAR介入错误。

判例七

在中超联赛第13轮上海申花对阵武汉三镇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45+7分钟时,武汉三镇队进球,裁判员判武汉三镇29号队员冲撞上海申花17号队员在先,造成上海申花17号打入乌龙球,进球无效,VAR未介入。

武汉三镇俱乐部申诉认为:本方29号正常起跳,无明显犯规动作干扰到对方队员,没有犯规,进球应有效。

评议组一致认为:武汉三镇29号跳向并接触上海申花17号,造成后者头球动作变形并顶入乌龙球,构成犯规。因此,裁判员判武汉三镇29号犯规在先、进球无效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也是合理的。

判例八

判例九

在中超联赛第14轮上海海港对阵天津津门虎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82分钟时,天津津门虎7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上海海港3号队员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天津津门虎俱乐部申诉认为:对方队员拉拽本方队员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评议组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看,上海海港3号手部与天津津门虎7号有接触,但拉拽的持续性和力度均未达到犯规程度,天津津门虎7号也有借助接触主动倒地的成分。因此,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也是合理的。

判例十

判例十一

在中甲联赛第9轮石家庄功夫对阵梅州客家犀旺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45+1分钟时,梅州客家犀旺6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疑似手球,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

石家庄功夫俱乐部申诉认为:对方队员手球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评议组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看,梅州客家犀旺6号在本方罚球区内手臂触球,球由同队队员头顶球并且触地反弹而来,梅州客家犀旺6号手臂较为贴近身体,没有不自然扩大,不构成手球犯规。因此,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十二

在中甲联赛第9轮石家庄功夫对阵梅州客家犀旺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85分钟时,石家庄功夫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进攻时试图过人,梅州客家犀旺队员疑似手球,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

石家庄功夫俱乐部申诉认为:对方队员手球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现有视频不够清晰,证据不足。因此,评议组对此判例不予认定。

判例十三

在中乙联赛第9轮青岛红狮对阵海门珂缔缘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19分钟时,海门珂缔缘23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疑似手球,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

青岛红狮俱乐部申诉认为:对方队员手球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评议组一致认为:海门珂缔缘23号手臂向球移动并触球,构成手球犯规,应判罚球点球。因此,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手球犯规和罚球点球。

判例十四

在女超联赛第4轮广西平果呗侬女足对阵广东广州数科女足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88分钟时,广西平果呗侬13号队员带球至对方罚球区线附近带球突破时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广西平果呗侬女足申诉认为:对方防守队员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评议组一致认为:广西平果呗侬13号带球突破时,广东广州数科队员对其绊摔犯规,从现有视频看,犯规接触地点处于罚球区内,应判罚球点球。因此,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罚球点球。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球队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符合申诉条件的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作出错漏判判罚的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这一系列举措不仅体现了中国足协对足球裁判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展现了其致力于提升中国足球整体水平的决心与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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